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6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区,住三门峡市**区**镇**坡***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乔某某伙同马某某、郭某某在渑池县**乡****区内、**镇***村**内,有乔某某带着四、五条猎狗狩猎一次;2019年3月底,乔某某以及他的一个朋友再次伙同马某某、郭某某在渑池县**乡****区内,有乔某某带着四、五条猎狗狩猎一次,两次狩猎均无猎获物。乔某某投案后坦白涉嫌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等;2.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和作案现场的笔录;5.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乔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与他人合谋在禁猎区使用猎狗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非法狩猎无猎获物,且投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镇*****舍,联系电话1380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