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特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1时许,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沣东大道派出所民警在沣东新城王寺镇阿房宫收费站附近进行治安检查中,发现一辆车号为陕A****T的黑色大众车行驶到检查点附近时迅速掉头离开,执勤民警立即将该车辆拦停,盘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乔某某及两名男子董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神色慌张,在对车辆检查过程中从左后门储物箱内查获到用一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状体物品(毛重14.76克),查明淡黄色晶状体物品系乔某某所持有(乔某某供述淡黄色晶状体物品为冰毒,用于自己日常吸食)。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乔某某所持有的淡黄色晶状体物品进行鉴定:淡黄色晶状体物品净重为12.426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乔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证人董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指认、辩认笔录及照片。
6. 抓获、破案经过。
7. 毒品上交收据。
8.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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