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苑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条**楼**号。2008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0月14日,侦查机关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被告人乔某某的暂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22.96克,海洛因2.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2、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乔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苑小区**号楼**单元**户其暂住处,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倩
(院印)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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