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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住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3日,杨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在报刊上刊发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月息2%-4%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乔某某在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理财**期间,共向王某某、高某某等17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90余万元,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后被告人乔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集资参与人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丛某某等人和集资参与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补充审计的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杨某某、丛某某等人和集资参与人对乔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从犯、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宝华

检察官助理:于颖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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