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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的退耕还林地位于巴彦高勒镇二龙山建设五队屯南3华里处。2018年6月份,乔某某将林地内的树和树垄毁掉,全面种植农作物绿豆。经扎赉特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地块位于巴彦高勒镇建设村20林班84小班,调查面积共计36亩,涉案地块原地类灌木林、林种水土保持林、树种山杏、现状农田。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涉案林地补植了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巴彦高勒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材料等;

2.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象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村**队,电话:1500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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