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的退耕还林地位于巴彦高勒镇二龙山建设五队屯南3华里处。2018年6月份,乔某某将林地内的树和树垄毁掉,全面种植农作物绿豆。经扎赉特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地块位于巴彦高勒镇建设村20林班84小班,调查面积共计36亩,涉案地块原地类灌木林、林种水土保持林、树种山杏、现状农田。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涉案林地补植了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巴彦高勒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材料等;
2.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象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马占山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村**队,电话:1500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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