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街**号,系农民。2020年3月20日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已合并),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太谷区**乡**村自建厂房从事管件镀锌,因需使用盐酸除锈,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县**村附近购买盐酸总计3吨。所购盐酸大部分用于管件除锈,剩余0.25吨于202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备案,私自购买易制毒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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