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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厂生产质量部调度员,户籍地****,现住址为****,2019年5月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乔某某在担任***厂生产质量部调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该厂外协单位昌邑市某某厂实际经营人张某某33000元、高密市某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范某某18000元、昌邑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20000元、昌邑市某某毛巾厂实际经营人刘某某8000元、昌乐某某公司实际经营人薛某某1000元、高密市某某厂实际经营人姜某某2188.77元,共计8218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82188..77元。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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