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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街道**村**屯119,现住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委会。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威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又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又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甲在未取得相应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2日8时许,擅自驾驶一艘木质“三无”船舶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李家码头出海作业。同年11月14日18时许,该船在山东省荣成市**附近海域作业,后在该海域站锚。期间,被告人乔某甲作为船长未安排船员值班,当日23时许,该船脱锚与其他渔船发生碰撞,造成船首开缝进水。此后乔某甲未及时检查船舱,且仍未安排船员值班,导致后期船只进水过快、抽水不及,至11月15日4时许,该船沉没,随船7名船员均落水,船员邵金成被救起时已溺水死亡。经荣成渔港监督认定,被告人乔某甲作为该船经营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邢某某、乔某乙、何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视听资料:施救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 徐绯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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