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镇**村**楼**号,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违规承载穆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王老铺村山上由东向西倒车行驶,车辆翻入北侧山下,造成张某某死亡,乔某某与穆某某受伤。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三轮车为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身份信息,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爱军
2020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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