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因吸毒,于2020年7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千山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胡某某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室的住所处(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片的价格多次向季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贩卖吗啡片。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季某某向给乔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卖给季某某吗啡片2片。
2.2020年6月12日,季某某向乔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卖给季某某吗啡片2片。
3.2020年6月15日,季某某向乔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卖给季某某吗啡片2片。
4.2020年6月末的一天,季某某向乔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卖给季某某吗啡片2片。
5.2020年7月15日,周某某欲购买吗啡片1片,并称毒资先欠付,乔某某递给周某某吗啡片1片,周某某于次日向乔某某在该处支付毒资20元。
6.2020年7月10日左右,周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20元,乔某某递给周某某吗啡片1片。
7.2020年7月10日左右,王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20元,乔某某从床头枕头下面拿出2片吗啡片递给王某某。
8.2020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从床褥子底下拿出2片吗啡片递给王某某。
9.2020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20元,乔某某从床头枕头下面拿出2片吗啡片递给王某某。
10.2020年7月5日,吴某某向乔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从床边拿起2片吗啡片递给吴某某。
1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40元,乔某某递给吴某某吗啡片2片。
12.2020年5月初的一天,吴某某向乔某某支付毒资20元。乔某某卖给吴某某吗啡片1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季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公刑技鉴(化验)字(2020)39号、40号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
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 悦 检察官助理:毕建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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