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0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乡**村**号,住北京市延庆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4月22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等地,向钟某某(男,36岁,北京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手机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材料: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巍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黑色手机1部。

7.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