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乔某某以各种名目从张某甲处骗取共计197163元。分述如下:
1月21日,被告人乔某某以充业绩为名,承诺会马上还钱,从张某甲处骗取6640元,后用于赌博;1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以年底进货缺钱、还信用卡等名义,从张某甲处骗取5300元,后用于赌博;2月9日,被告人乔某某以还花呗为由,并承诺很快还钱,从张某甲处骗取2600元,后用于赌博;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谎称自己是理发店大股东,抵押了一只金表给张某甲,骗取张某甲自己会还款,从张某甲处骗取了6000元,同日晚上又骗取了9700元,用于赌博;3月1日,被告人乔某某还款9700元后,又以资金周转为名,从张某甲处分别骗取9100、6200元,用于网络赌博;3月3-5日,被告人乔某某以朋友打架、看病为由,骗取张某甲21800元用于网络赌博;3月7日,被告人乔某某从张某甲处分别骗取到38500元、14500元、9700元、2000元,共计64700元,用于赌博;3月8-9日,被告人乔某某以张某甲名义网络贷款,并欺骗张某甲他负责还款,从张某甲的网贷处骗取53000元用于赌博;3月10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张某甲的催款下,归还了张某甲800元;3月11日,被告人乔某某以同样的网贷方式从张某甲处多次骗取了共计23263元用于赌博;3月12日,被告人乔某某又以网贷的形式骗取张某甲6000元,用于赌博。
3月13日张某甲发现被告人乔某某抵押手表的是假的,次日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当日将被告人乔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乔某某的父母替其归还了张某甲的钱款,并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溧阳市公安局提取的用于手机网络赌博的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村**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