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镇,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乔某某位于襄城区**镇**村*组的私建房屋。2013年至2019年期间乔某某从先后编造该处房屋要拆迁等各种理由,并用伪造的襄阳市委市政府拆迁办等多家单位和公司印章及假房产证、土地证从陈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60.3114万元,该钱财全部用于其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种收据、房产、土地证、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臧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刚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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