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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菏泽市德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办理工商登记,公司法定代表法人乔某某、股东李某某。被告人人乔某某于2012年6月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为河北兴弘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税款达人民币712060.39元,上述税款均已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2、刑事判决书;3、证人李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检察官吴碧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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