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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职务侵占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合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非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楼乡**楼村**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街**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乔某某在担任郑州合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将公司财务转到其个人账户上483883.5元的项目税款用于个人网上赌博,该税款被全部输完,乔某某无力偿还公司税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现已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4、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税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

检察官助理:李某乙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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