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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无业。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03年入职**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任公司汕头办事处的销售员,负责客户联系、产品销售、售后服务、货款催收等工作;从2009年1月至2012年9月离职,任公司汕头办事处经理,全面负责销售管理、队伍管理等。

2007年4月16日,被告人乔某某代表被害单位**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钮扣厂签订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的购销合同,在收到**钮扣厂以现金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50000元后,被告人乔某某分三次缴回**公司人民币114000元,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剩余的款项人民币136000元非法侵占。此外,被告人乔某某在任**公司汕头办事处经理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发放给汕头办事处员工杨某某等五人的经费报销款共计人民币59628元私自截留侵占,后被告人乔某某将所侵占的公司财物挥霍殆尽并拒绝配合公司调查。

该案由**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报案至南山公安分局,该局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侦查。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在宝安区**地铁站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购销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明细账、企业对账函、记账凭证、客户货款明细、截留报销费用、经费拨款与报销对应明细、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抓获经过、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情况说明、商帐追收结案报告、处罚通告、职责说明、收款收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林某甲、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曾某某、沈某甲、柯某某、刘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臧某某、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曾某某、沈某乙、柯某某对被告人乔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某某;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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