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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6********,汉族,小学毕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宜阳县职业技术学校门口西侧,见附近人行道上被害人赵某某的立马电动车没有上锁,遂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该处,将立马电动车辆推行至宜阳县职业技术学校西北角丁字路口,然后返回并骑自己的电动车回家。当天12时35分,乔某某将赵某某的立马电动车推回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立马电动车价值274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乔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罚金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战国

检察官助理:王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宜阳县**乡**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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