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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组。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汉族,文盲,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市**镇**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经事先预谋,由韩城市龙亭镇龙亭村乘班车来到合阳县同家庄镇杨家庄街道,准备趁集会上人多实施盗窃。被告人乔某某在杨家庄街道北十字处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正在销售水果的摊位床板底下有个粉色双肩包,便假装购买水果,并用其脚将双肩包从摊位底下勾出,被告人高某某遂将其包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布袋内。俩人迅速离开现场,并将所盗包内的7167元人民币当场分赃,被告人乔某某分得3867元,被告人高某某分得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所分得的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7167元。

2.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已移交韩城市公安局龙亭派出所行政处罚)三人经事先预谋来到韩城市龙亭镇大鹏村集会上实施盗窃,当被告人乔某某发现被害人冯某某正在销售卤肉的摊位底下有个黑包时,便示意王某某望风,其趁人不注意用手将黑包盗出后转交给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将其包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布袋子内。三人离开现场后来到大鹏村西南角一巷道,发现所盗的包内有300元人民币,遂进行分赃离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高某某分得100元人民币,乔某某将分得的200元人民币塞进了高某某衣袖内。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所分得的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冯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事先预谋和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高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乔某某联系电话:173********、高粉贞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五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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