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3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0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附近,翻越护栏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的花园,后进入室内,将放在一楼卧室汪某某父亲裤子口袋中的一部银色oppo手机盗走,之后又进入二楼,将汪某某放在入户门口台子上的一个装有汪某某及其老公唐某某身份证、汪某某工作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手提包、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盗走,随后乔某某翻越护栏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4日民警在南岸区南坪大厦附近将被告人乔某某捉获,后从其身上查获汪某某被盗的手机、身份证、工作证等物品以及其作案时穿戴的帽子、衣服、胸包。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黑色iphoneX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指认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