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5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大仟里商场负一楼无印良品店内,其假装购物的同时,把香薰机、法国亚麻宽摆裙(暗黄色)、法国亚麻宽摆裙(深海军蓝)、轻便宽版裤(象牙色)、探险帽(海军蓝)、探险帽(棕色)、宽檐帽(棕色)、圆帽、两瓶精油等一批物品偷偷的装入自己的背包内,后分别以商品标价的0.37折、0.5折的价格卖给QQ昵称“幸福的生活”以及微信名“燕儿妞”的人,其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30元,其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400元。
2020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新城市广场内的无印良品店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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