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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华清,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杜某某(男,15岁,湖北省人)、李某某(女,13岁,顺义区人)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路**停车场内盗窃充电桩电缆三根,后将电缆出售,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评估,被盗电缆共价值人民币5865元。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杜某某李某某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园**号楼**单元门口盗窃高某某(男,29岁,河北省人)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评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9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杜某某李某某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园西侧停车棚盗窃张某某(男,45岁,顺义区人)摩托车头盔一个。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乔某某后被民警查获。乔某某已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8张)、散材料5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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