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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家住**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02月0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及李某某(在逃)驾驶云******白色面包车,从兰坪县来到维西县,23时左右将车辆停放在维西县**乡** 村**组附近休息。1月3日凌晨4时许,乔某某与李某某商量后到**组被害人和某某家实施盗窃。李某某进入和某某家一楼房间后从里面拿出两个包包,将包里的4200元人民币盗走,又从房间内盗窃了一箱香烟,内有云烟软礼印象2条、云烟印象7条、玉溪硬和谐6条、云烟软珍0.6条,这时被主人家发现,两人逃跑后藏匿在公路下边的杂草林中,在逃跑过程中李某某与乔某某分开后失去联系。经维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76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烟软礼印象一条、云烟印象二条、黄色毛线帽子一顶、黑色口罩一个;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对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186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第一册16页,第二册10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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