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街57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石板烤肉店二楼,将保险柜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6536元盗走。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乔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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