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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815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95********,傈僳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村委会**山,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之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某某翻墙进入山东省胶州市**镇**村王某某的家中盗窃了十个面值为一元的硬币、一箱黄酒、三部手机。经鉴定,被其盗窃的三部手机的共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乔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南河沿西侧的院子内盗窃了刘某某的四个水泵。经鉴定,被其盗窃的四个水泵的共价值人民币424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乔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北樱桃园的板房内盗窃了孙某某的一个手电筒和一个验钞仪。经鉴定,被其盗窃的手电筒价值人民币75元,验钞仪价值人民币110元。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南河沿东侧工地板房内盗窃了吕某某的20瓶啤酒。经鉴定,被其盗窃的啤酒共价值人民币80元。

5. 被告人乔某某盗窃了吕某某的20瓶啤酒之后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南河沿东侧工地板房内盗窃了吕某某的两瓶白酒。经鉴定,被其盗窃的两瓶白酒共价值人民币398元。

6. 被告人乔某某盗窃了吕某某的两瓶白酒之后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南河沿东侧工地板房内盗窃了吕某某的四瓶白酒和半斤崂山茶叶。经鉴定,被其盗窃的四瓶白酒共价值人民币396元,崂山茶叶价值人民币80元。

7.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南河沿养殖场内盗窃了李某某的两只芦花公鸡。经鉴定,被其盗窃的两只芦花公鸡共价值人民币104元。

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乔某某盗窃的财物中的手电筒和验钞仪已经发还了孙某某,三个手机已经发还了王某某,还发还了吕某某两个白酒瓶和半斤崂山茶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3. 搜查笔录;4. 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东明

2019年12月4

附:

1.被告人乔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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