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路**街。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10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1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0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的二轮摩托车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小区对面工地的路边,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弯梁林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窃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鉴定,该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伊婷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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