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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39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6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于2015年7月22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虞城县**乡**村生产楼板予以销售,其生产的楼板销售给本村的吴某某盖拉漆楼用时,因楼板断裂致孙某某、范某某死亡、刘某某轻伤二级、高某某、孙某甲轻伤一级。2015年7月1日经虞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乔某某所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进行抽检,经检验,乔某某所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抗裂检验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林某 、张某某、马某某、马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孙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莉

徐香丽

2015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 侦查卷宗贰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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