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19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村**号,于2018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16日起,被告人乔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等地,偷拆被害人停放的小轿车后视镜藏匿、并在被害人车上留下自己的微信,待被害人与自己联系便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先后作案6起:2019年4月16日凌晨2时50分许,乔某某在桥头社区新村路72号门口取下被害人罗某某的保时捷车的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1020元), 后向罗某某勒索人民币100元。2019年4月18日,乔某某在新和西区1巷1号路边取下黄某某的白色宝马5系车左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1190元),欲向黄某某全勒索人民币300元,后因被害人没有找到镜片未得逞。2019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乔某某在桥头社区荔园路与永福路交叉口的路边拆下被害人彭某某的宝马X1汽车的左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980元),敲诈被害人人民币41.5元。2019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乔某某在新田社区景灏大厦全季酒店露天停车场拆下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奔驰车的左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185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勒索未得逞。2019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乔某某在和平社区V客青年公寓门口拆下被害人周某某的宝马5系车的左右两块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1290元),因被害人未与其联系而敲诈未得逞。2019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乔某某在和平社区V客青年公寓门口拆下被害人韦某某的宝马X6车的左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4400元),因被害人未与其联系而敲诈未得逞。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福海街道大洋路路粮凤凰里017号商铺门口抓获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乔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乔某某有累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乔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