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1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榆阳区古城花园1号楼1单元1001室,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榆阳区牛家梁镇陕西正大技师学院门口搭建8间彩钢房向正大技师学院的师生卖饭,正大技师学院以一次性餐具及塑料袋对学院公园造成污染为由,向乔某某收取1万元的校园垃圾处理卫生费,后乔某某认为卫生费应由在正大技师学院门口摆摊的所有摊贩共同承担,便通过阻挡其他摊贩摆摊或阻挡学生买东西的方式,向摊贩每次收取1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
1、2017年3月份左右至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向卖水果的摊贩高某某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6000元。
2、2017年5月份左右至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向卖手抓饼的摊贩许某某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5760元。
3、2018年3月份左右至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向卖烤面筋的摊贩薛忠义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3200元。
4、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向卖凉面的摊贩杨云霞强行收取卫生费300元。
5、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乔某某向卖鱿鱼的摊贩陈蕾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1200元。
6、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向卖手抓饼的摊贩田海军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1240元。
7、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向卖烤冷面的摊贩祝士德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1240元。
8、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向卖糖葫芦、爆米花的摊贩马静多次强行收取卫生费1100元。
综上,被告人乔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共计20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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