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庄**村**号1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因工钱纠纷,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花园**号楼**单元楼前,拉开马某某停在此处的鲁******灰色长城风骏6轻型普通货车左后车门,采取用打火机点燃车内塑料袋的方式纵火,将该货车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火灾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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