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11月25日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0时许,在锡林浩特市公交公司北侧**小区东门工地,被告人乔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乔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与被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医院诊断处理意见书、谅解书、收条、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19】第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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