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等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号出租屋饮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靳某某用手向乔某某脸部击打,乔某某遂持室内一把木柄菜刀将靳某某左胳膊砍伤,致其左上肢切割伤。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靳某某外伤后致左上肢软组织多处裂伤,现遗留瘢痕累计19.6厘米,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秀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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