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去到博罗县**街道**路**号**饭店,因感情纠葛与该饭店老板娘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见被害人殷某某从他人车上下来在该饭店吃饭,便怀疑殷某某是刘某某叫来殴打他的,于是乔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扳手,冲进该饭店将殷某某右耳打伤。经鉴定,殷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丽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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