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7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下午17时许,在自己家中与被害人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乔某某用酱油瓶、板凳将刘某甲的头部、肋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孟某某、刘某丁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先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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