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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42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现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弄**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软件微信、闲聊建立网上赌博群,通过向张某甲(另处)购买“明星麻将”APP网络赌博的房卡或者钻石,后提供给玩家使用,组织他人在“明星麻将”APP上赌博,并通过每局向大赢家收取台费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同)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获利9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明星麻将”亲友圈成员及赌博记录截图、“龙行天下98K”闲聊群截图等予以佐证。

2、同案关系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明知被告人乔某某开设赌场仍向其出售“明星麻将”APP网络赌博的房卡或者钻石的事实。

3、证人汪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9月,其三人均在被告人乔某某组织的名为“龙行天下98K”的闲聊群中,通过“明星麻将”软件参与赌博活动,且群主会向每局赢满20元的大赢家收取台费5元的事实。

4、支付宝转账记录汇总表证实,2019年1月1日至9月16日,被告人乔某某获利共计98000余元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乔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1部。

6、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汪某某、张某乙、范某某因赌博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赌资予以收缴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乔某某到案的经过,且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燕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六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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