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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社区**委**。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6年11月2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 月至10 月间,被告人乔某某为将刘某甲赶出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院,雇佣刘某乙、季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该院,以拦截、放花炮、半夜砸门、砸玻璃等方式,对刘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恐吓,严重影响刘某甲的工作、生活秩序。

2018 年11 月2 日15 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照片、委托书、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刘某乙董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张某某王某某申某某刘某己吴某某罗某甲胡某某刘某庚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 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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