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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22时左右,杨某甲(已判决)酒后因其父母三年前租赁学校一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杨某甲纠集被告人乔某某开车赶到昌黎县**镇**村**烧烤店,杨某甲与乔某某下车后手持砍刀欲殴打在此吃饭的李某甲,后杨某甲、乔某某所持砍刀被同李某甲一起吃饭的李某乙、杨某乙抢走,在抢刀过程中李某乙手部被划伤。杨某甲父母闻讯赶到现场后,杨某甲与乔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杨某甲又独自驾车返回现场,并用所驾驶车辆欲撞击李某甲等人,并将该**烧烤店板凳等物撞坏,后被杨某甲父母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杨某乙、马某某、陈某某、杨某丙、康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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