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被告人乔海明,男, 1980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0022477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前高庙乡河北村。因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南阳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新野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海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海明,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海明因为家庭琐事对新野县前高庙乡龙潭村的王云怀恨在心,2020年9月16日上午10时20分许,被告人乔海明趁王云到前高庙乡河北村参加王云岳父葬礼之机,持匕首威胁欲刺王云,用手扇王云耳光强迫其下跪,后又将王云面部、颈部划伤。经鉴定,王云面部及颈部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乔海明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 月20日,被告人乔海明和王云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海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海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海明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乔海明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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