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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其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注射海洛因,后张某某死亡,乔某某向妻子李某某隐瞒并将张某某尸体藏于家中,8月23日,乔某某让李某某报警,2019年8月26日乔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某符合海洛因急性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容留张某某吸毒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检察官助理:王楠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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