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乔某某, 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道**号。2019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道**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钟某某、罗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1月2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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