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底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宝应县**路**巷**号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底一天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宝应县**路**巷**号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2、2016年7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宝应县**路**巷**号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3、2016年7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其位于宝应县**路**巷**号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梅文燕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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