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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路**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察右前旗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辽宁等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8月,国家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相继发出重要文件,暂停从辽宁省调出生猪及其产品,防控疫情传播。

2018年9月21日内蒙**有限公司负责人乔某某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镇的生猪经纪人邱某处购买了两车生猪。其中一车105头,另一车106头,负责运输这两车生猪的司机一个叫赵某某(电话:15141086888),其用于拉运生猪车辆的号牌为辽MK0862,辽M9518挂。另一名拉运生猪的司机姓名不详(电话15898079898),其用于拉运生猪车辆的号牌为吉CB1199。

生猪经纪人邱某通过他人花钱请托奈曼旗一名官方兽医杨某某为上述两车生猪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张证明上生猪数量分别都是120头,货主都为赵某某,发货地均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实际上这两车生猪并未经过检疫,起运点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后邱刚让负责拉运生猪的司机在辽宁省朝阳市桃花吐服务区将已经开具好的动物检疫证明取走,再通过省际大通道将疫区猪拉运至乌兰察布市。

2018年9月22日、9月23日乔某某通过其妻子刘某某的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分两次共计支付给邱某(收款账户户名:赵某,赵某系犯罪嫌疑人邱某的妻子)生猪款408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乔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部委发文;2.证人证言:邱讯文笔录5份,赵某某问笔录2份,某某、赵杨某某、刘某某、高某、李某某、潘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乔某某讯问笔录8份;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各1份。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为牟取利益,从疫区购买生猪屠宰、销售,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之危险,且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乔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羽

202011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7421815。保证人:乔某某,联系电话:18647416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内蒙古**有限公司结算单一本、畜禽定点屠宰场内部登记台账贰本。

    4. 内蒙古**有限公司购销票据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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