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80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房产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村,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号**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许,根据110指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府前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何某某前往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处警,在依法对被告人乔某某口头传唤时,乔某某拒不配合,以撕扯警服、抢夺执法记录仪、脚踢、撕咬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杨某某、何某某受伤,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何某某的伤损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伤势照片、人民警察证、工作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常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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