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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54********,汉族,文盲,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无正当理由第二次通过固镇县**镇**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检查卡口(以下简称防疫检查卡点)时,拒不接受管控、检查,在防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不符合通行条件不允许其通行的情况下,驾车冲撞阻拦其通行的防疫工作人员徐某某及栏杆,致使徐某某左腿受伤,随后被告人乔某某下车再次返回卡点对徐某某进行辱骂、撕拽,并推搡徐某某,致使徐某某及栏杆倒地,栏杆倒地时砸伤前来劝阻的防疫工作人员张某某,致使其左前额受伤。

另查明,2020年2月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强行通过卡点;2020年2月14日11时5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通过卡点时,再次辱骂防疫工作人员。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综合证据;

2.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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