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到弥勒市**镇**村**其家玉米地内点火烧地草时,火势串入**村**集体林地内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乔某某失火案过火现场总面积为2.1094公顷,林地权属为弥勒市**镇**村委会**小组及**村委会**村小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警登记表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263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赃证款物品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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