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6小型轿车,从襄州区古驿镇黄渠河村往古驿镇新庄村方向行驶,行至217省道8公里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乔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执勤民警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取血样。2020年12月15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乔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9.91mg/100ml。乔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558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