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廊坊市香河**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E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香蒋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赶水坝桥南侧限宽处,与限宽墩相撞,造成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乔某某属饮酒后驾车,其血液乙醇浓度经香河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为133.07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诊断证明书;4.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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