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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乔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苏CD1****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兴镇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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