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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2时50分,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甘K****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街**门口时,被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83mg/100ml,后依法提取乔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所送乔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现场图及照片;

鉴定意见;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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