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高庙堡乡**村**街4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0日18 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黑色中华牌小轿车回家,行驶至工业街爱民路万友小区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80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审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乔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少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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