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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2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23时45分许,乔某某驾驶豫AO****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永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乔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执勤查获经过,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9月18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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